酒店結(jié)賬離開時起了貪念,將其他客人遺忘在總臺上的手機順手牽羊,卻被失主余某追上來抓了個正著。隨后,“失主”伙同朋友將其連人帶車挾持搶劫,自知理虧的小伙子黃明松(化名)不敢反抗,乖乖說出3張銀行卡的密碼,“失主”及其朋友劫走黃明松隨身錢物,并取走53000余元。

 

發(fā)生在5年前的這起搶劫案偵破后,余某的同伙紛紛落網(wǎng)入獄,但當年的手機“失主”余某卻因為販毒罪被判入獄,僥幸躲過了警方的追捕,直到他在監(jiān)獄中偶遇當年的同伙,被對方檢舉揭發(fā)。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法院對余某搶劫案進行宣判,將當年的這個“漏網(wǎng)之魚”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一時的貪念惹禍上身

 

2009813日下午,黃明松在無錫市北塘區(qū)一家連鎖酒店準備結(jié)賬離開時,發(fā)現(xiàn)了其他客人遺忘在總臺上的一部手機。黃明松四下看了看,發(fā)現(xiàn)除了他沒有其他客人在附近,他一時起了占便宜的心思,便不動聲色地將手機揣進了口袋,隨即匆匆走向地下停車場,準備開車走人。

 

與此同時,手機失主余某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手機遺忘在了總臺,當他跑到總臺詢問時,工作人員告訴他,在他之后有一個客人剛剛結(jié)賬離開了,手機只有可能是被這個客人拿走了,酒店工作人員還告訴他,這個客人有一部車停在地下停車庫,并將車牌號告訴了余某。

 

余某趕緊叫上朋友一起趕到地下車庫出口處,將黃明松的轎車攔了下來。余某拉開車門,一眼就看見了放在副駕駛座位上的自己的手機。余某的火氣一下子騰了上來,他毫不客氣地坐上了副駕駛座位,并叫自己的朋友朱某、張某等人開著車在后面跟著。

 

黃明松眼瞅著自己順手牽羊的手機被失主抓了個正著,對方一副不會輕易放過自己的神情,霸氣地坐在副駕駛座位,后面又跟著對方的車輛,他不禁心中暗暗叫苦,知道自己惹上了麻煩,后悔不迭。

 

犯罪嫌疑人陸續(xù)上車挾持

 

余某坐在黃明松的車上,心里想:“既然他拿了我的手機,我就要敲詐他一點錢!”黃明松也不敢趕余某下車,也不敢隨便說話,只好胡亂把車往前開。

 

開了一段路之后,余某讓黃明松將車停了下來,自己換到了駕駛座,并讓同伙張某上了車。盡管沒有進行任何商量,但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次會讓黃明松拿點錢財出來“消災”。

 

張某發(fā)現(xiàn)了黃明松的手提包,他一邊罵罵咧咧一邊用手在黃明松頭上拍打了一下,然后拿過手提包,開始翻騰里面的財物,將手表、照相機、手機、現(xiàn)金、玉佩等東西倒在了座位上。

 

看見黃明松隨身帶著這么多財物,余某將車停了下來,讓跟在后面一輛車中的另一個同伙朱某也上了車。黃明松見對方人越來越多,更不敢吭聲了,索性閉著眼睛裝睡,心中卻是害怕得不得了。

 

路過一個加油站時,余某等人將車開入加油。黃明松聽到動靜剛抬了一下頭,就被余某等人喝罵,黃明松只好把頭低下,也沒敢呼救。加好油后,三人將黃明松挾持著,一路將車開到了常州。

 

恐懼中他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

 

看著黃明松根本不敢反抗的樣子,余某三人從黃明松的錢包中抽出三張銀行卡,逼問密碼,黃明松心中很害怕,只好乖乖說出了密碼。

 

車還在繼續(xù)往前開,這時張某提出自己也想開車過過癮,但被余某斷然拒絕。言語不和后,張某翻了臉,他拿走黃明松的手機,中途一個人下了車。

 

余某和朱某商量了一下,決定兩人輪流看守黃明松,輪流拿著黃明松的卡下車去商店里消費。朱某先去刷卡消費,隨后余某刷卡買了一臺電腦,并用卡取走了9000多元現(xiàn)金。回來后余某發(fā)現(xiàn)朱某已經(jīng)開車帶著黃明松走了,余某也就自己離開了。

 

后經(jīng)公安機關核實,二人共消費及取現(xiàn)共計53000余元。

 

“漏網(wǎng)之魚”獄中被揭發(fā)

 

事后朱某放走了黃明松。黃明松于案發(fā)當晚21時許向警方報警,稱自己因誤拿他人手機,被三名男子挾持至常州,途中被逼交出隨身物品和銀行卡,后被幾名男子從其銀行卡內(nèi)提現(xiàn)及消費共計5萬余元。

 

警方迅速破獲此案,于當年820日抓獲張某,112日抓獲朱某,但卻遲遲找不到余某。

 

事實上,搶劫案發(fā)生后不久,余某就因販毒被警方抓獲,并于20102月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后,他一直在蘇州監(jiān)獄服刑。因為他對搶劫一事持有僥幸心理,一直未向警方交代,陰差陽錯躲過了警方的追捕。

 

直到2012713日,同在蘇州監(jiān)獄服刑的朱某偶遇了余某,將其搶劫一事檢舉揭發(fā),余某被押回無錫受審。

 

去年427日,北塘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北塘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官說法:錯拿手機并不必然導致?lián)尳?span lang="EN-US">

 

北塘法院審理此案時,余某數(shù)次辯解,是黃明松在酒店總臺將他的手機拿走并逃跑,是對方有錯在先,偷手機的行為才引發(fā)了后面的挾持搶劫,如果黃明松沒有偷手機就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情。

 

余某的辯解遭到了公訴人和法官的駁斥。法官表示,黃明松拿手機的事件并不必然導致?lián)尳偈录陌l(fā)生,二者之間沒有因果聯(lián)系。此外,就算是黃明松拿了手機,余某也應當報警,而不是挾持搶劫。

 

法院認為,余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當場劫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成立。

 

余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被判決,應當數(shù)罪并罰。

 

最終,北塘法院判決余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連同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