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執結了一起義務幫工受傷糾紛案件。一對好鄰居因幫工受傷致反目成仇,最終鬧上法庭。不過,在執行過程中,經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解,雙方當事人最終自動達成執行和解。

 

2011年,江陰某村的陳軍家里建造中型拖拉機車庫,熱心的鄰居吳成主動與他人為陳軍幫工。工程臨近尾聲,不料吳成獨自一人拆卸腳手架時,意外被腳手架砸傷右腳。后經鑒定,吳成的損傷評定為九級殘疾,因幫工受害造成的損失計22萬余元。因賠償事宜無法談妥,吳成將陳軍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成在拆除腳手架時未注意安全,盲目施工,本人對受傷存在著重大過錯,最終判令,由陳軍承擔60%的責任,賠償13萬余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萬余元,尚需賠償8萬元;其余損失,由吳成自負。因陳軍未能按判決履行義務,吳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陳軍從事蔬菜種植及批發工作,收入具有時節性,而他種植的蔬菜當時正處于上市前期。他的妻子身體不好,又沒有固定收入。基于這種情況,執行法官認為,如果一味強制執行,將對被執行人一家造成很大困難,即使案件得以執結,也無法化解糾紛,更甚者還可能導致沖突升級和矛盾激化??紤]到雙方當事人原先關系較好,在事故發生后,也曾主動多次到村委協商,執行法官遂決定多做工作,多勸解,爭取雙方能達成和解。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后,法官逐個釋法明理,耐心細致做工作。所幸,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了和解,一致同意按照陳軍收入的時節分期履行。申請執行人吳成也主動要求放棄部分賠償款及利息。曾揚言老死不相往來的一對鄰居,最終擯棄前嫌,重歸于好。(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