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對一起此類案件作出了判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均未提起上訴。

 

王某系南浦花園業主,其二樓樓頂天窗自2009年入住時就存在滲水現象,某物業公司雖通知開發單位維修過,但一直未維修完好。王某認為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而拒付200920121031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某物業公司與某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對房屋建筑公用部位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板、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戶外墻面、樓梯間等。

 

經審理,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王某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王某房屋的天窗位于樓頂,該部位應屬于公用部分,在天窗存在滲水現象時,物業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因物業公司在王某報修后,并未解決滲水現象,故應認定物業公司沒有切實履行合同約定的對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根據物業委托管理事項及具體內容,酌定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維修義務占物業管理費總額的1/10,王某僅應支付物業費總額的9/10,22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