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三字法”妥善處理物業糾紛
作者:徐堅強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14-02-12 瀏覽次數:811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服務,但隨之的而來的糾紛也逐年增多。為更好地處理物業案件,東臺法院采取多措舉措妥善處理此類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立足“快”字,即物業案件優先處理。通過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第一時間快速化解矛盾,做到案件事了。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優先審理,有效縮短辦案周期,提高了案件的審判效率。
突出“聯”字,即借助多方力量聯動。在審理中加強與居委會、街道、房管部門的合作,邀請他們共同參與調解,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查明事實,了解糾紛的根源所在,幫助他們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物業糾紛的協調管理,對物業服務的內容根據提供服務的強度、效果等進行分類定級,引入第三方監督。
圍繞“釋”字,即加大釋法宣傳力度。通過訴前、判前、判后釋法,對非因物業公司的過錯導致的糾紛,如業委會成立是否合法、房屋質量等問題,向居民解釋相關法律法規,消除誤解,引導業主正確維權。對因不滿物業服務質量等引起的糾紛,及時向物業公司反饋情況,并作出司法建議督促其糾正不足之處,定期反饋結果,使其能主動減免部分物業費。同時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進行物權法等法規的宣傳,建議他們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應盡量細化服務項目,在設備保養、維修、保安、業主出現財產損失等事項上進行特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