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取巧不可為 法律面前顯原形
作者:任中書 發布時間:2014-02-11 瀏覽次數:476
王老板是東臺一家模具店的老板,一天陳先生在他店里賒購了一套近五萬元的模具并出具了欠條。原以為一紙欠條在手,要回欠款不在話下,誰知花了近兩年的時間,也沒要齊款項,王老板于是請求法院判令陳先生夫婦歸還欠款。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兩年前的夏天,陳先生在王老板店里看中一套價值近5萬元的模具,因當時急需使用又未帶現錢,陳先生便與王老板商量是否可以先打張欠條提貨使用。因為陳先生是店里的老客戶,王老板便一口答應了。此后,盡管王老板一再追討,但這筆款項有如石沉大海,了無音信。到那年除夕夜,王老板約朋友顧先生一同前往陳先生家追討欠款,陳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歸還了王先生一萬元,并在欠條上進行了背書,但粗心的王老板沒發現,周女士的背書日期年份寫在了陳先生欠條日期的一年前。后王老板多次向陳先生及周女士追討欠款未果。
周女士聲稱自己與陳先生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已于一年前的冬天與其辦理了離婚,對陳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自己毫不知情,雖然欠條上已付一萬元確為自己所寫,但背書日期在欠條落款日期之前,不符合情理,于情于理自己都不該承擔這筆債務。另外,欠條上所寫的債權人是王老板,并不一定就是這位王老板。
法庭審理認為,王老板持有并提供有陳先生和周女士簽字的欠條一份,欠條中雖未明確載明債權人姓名,但應予認定欠條中“王老板”即是原告;又周女士承認該欠條上的背書是其本人所寫,結合當年除夕的具體時間與欠條所寫的月日信息一致及人證顧先生的證言,根據證據的蓋然性規則,認定陳先生欠原告模具款近五萬元,以及周女士于發生欠款當年除夕歸還一萬元給王先生的事實。陳先生所欠債務發生在其與周女士離婚前,周女士依法應當對陳先生的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遂判令陳先生歸還王老板所欠款項,其前妻周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