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為公司貸款 風險大不可行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5-05-15 瀏覽次數:762
子公司資金不足,母公司說服本公司職工,用母公司財產作抵押,以職工個人名義去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給子公司用,子公司最后無力還款,鎮江潤州法院判決母公司職工承擔還款責任。
公司資金吃緊 老板想出“妙招”
2013年,位于鎮江揚中市的江蘇某置業公司的子公司B缺少經營資金而找銀行貸款,無奈銀行貸款收緊,B公司跑遍了各大商業銀行都貸不了款。缺少了必要的流動資金,B公司即將面臨“無米下鍋”、停產停業的困境。
難道就這樣讓B公司慢慢死去?置業公司老板劉某十分焦急,四處尋找資金,終于給他找到了辦法。原來,劉某眼看商業銀行貸不了款,心想不如去小額貸款公司試試,他來到鎮江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咨詢,小額貸款公司提醒可以讓職工貸。他這才恍然大悟,由置業公司來擔保,并由職工到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再把貸來的款給B公司使用,這樣一來問題就解決啦。
游說加勸導 貸出600萬
劉某回到公司便立即做職工思想工作,找到幾位得力手下講了B公司的處境和自己的難處,表示一定全力以赴、狠抓經營、渡過難關,B公司只要生存下去,一定會幫忙按期償還貸款,并且不會虧待大家,即使B公司沒救活,有置業公司為職工作擔保,也不會給職工帶來財產損失。
置業公司幾位職工經不住老板的勸說,同意了老板的請求,
劉某喜出望外,隨即帶領職工赴鎮江某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手續。最終,由置業公司擔保,三位職工從小額貸款公司貸出600萬元,期限為一年,2014年8月到期,該筆資金到達職工賬戶的當天便被轉到了B公司。
靈丹妙藥未起效 職工個人被判還貸
一年時間轉眼即逝,B公司經營未有起色,無力替A公司職工償還貸款,期間置業公司及其三位職工便向鎮江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展期,三方簽訂展期協議,約定將償還期限延后三個月。很快三個月又過去了,置業公司的三位職工、B公司未能如期償還貸款,只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5年2月,鎮江某小額貸款公司為追回貸款,將置業公司及其三位職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處置業公司三位職工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幣本金600萬元及利息,置業公司在抵押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庭審中,置業公司三位職工稱,是老板劉某說小額貸款公司不同意貸款給公司,只能借款給個人,所以要我們幫忙,我們去后就簽了個字,具體內容也沒看,后來錢也是直接匯給B公司了。我們確實沒能力還這600萬塊貸款啊。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江蘇某置業公司及其職工與鎮江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貸款展期協議,形式、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均應確認有效。置業公司職工依法應償還貸款,置業公司則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釋法】
法官提醒,只要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不生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在合同上簽字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公司貸款而簽訂貸款合同,小額貸款公司雖然違規放貸,但不會影響貸款合同效力,公司一旦還不上錢,就要由在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來承擔責任了。
本案中還好有公司進行擔保,公司也愿意承擔責任,只要公司擔保財產足夠償還貸款,職工可能就沒什么物質損失,如果遇到一些不講誠信的老板或者擔保財產不夠清償時,遭殃可是職工自己了,所以以后,公司讓幫忙貸款,大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