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致人傷 保險墊付再追償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2-10 瀏覽次數:475
被告孫金的吉普車在黃云經營的修理廠維修,黃云將其蘇HL1xxx號轎車借給孫金使用。2010年10月9日,孫金委托吳明駕駛蘇HL1xxx號轎車將車送還黃云,途中,與顧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和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顧某及張某受傷,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在蘇HL1xxx號轎車交強險投保期間內。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超車,且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吳明負該事故全部責任。2012年8月23日,顧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013年2月21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顧某醫療費10000元。同時該判決認定孫金、吳明各承擔60%、4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履行判決義務,后起訴向求孫金、吳明追償。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孫金給付原告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6000元及相應利息;2、被告吳明給付原告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4000元及相應利息;3、被告孫金、吳明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保險公司與黃云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墊付賠償第三者的費用,有權向致害人即兩被告追償,要求兩被告返還墊付賠償款,且原告已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支付了醫療費10000元,故原告可以向致害人進行追償。該起交通事故中,孫金、吳明應各承擔60%、4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其應當承擔返還保險公司墊的賠款款。故對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