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轉叫去挖樹 途中遭遇車禍 誰為橫禍買單
作者:陳德嚴 發布時間:2014-01-28 瀏覽次數:619
李某,云南昭通人,來江蘇金壇打工生活已近11年,能聽能說本地話。一天,他被人轉叫去挖樹,在返回途中遭遇車禍致殘,花去醫療費等若干,現他將當時開車的和轉叫他的那人上家老板告上法庭。2014年1月27日,江蘇金壇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宣判轉叫李某的那人上家老板承擔80%的主要責任。
2013年1月18日上午,李某被秦某的一個下屬叫到常州市武進區某苗圃挖、裝卸樹苗。幾乎同時,秦某又叫黃某用三輪摩托車把這些樹苗運回金壇。李某裝好樹苗后,便坐上黃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從武進往金壇趕。途中,黃某為避讓路上石子,致車輛翻至路邊田里,導致原告右腳受傷。經交警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李某受傷后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先后住院27天,用去醫療費2.7萬元,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現他起訴黃某和秦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近12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庭上,黃某辯稱,當天是老板秦某先用車把原告李某帶到武進去挖樹苗的。之后,秦某打電話給黃某叫他去運樹苗。黃某即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趕到武進。樹苗裝好后,因秦某不在現場,原告李某主動提出坐自己的摩托車回金壇。在回金壇的路上發生了翻車事故,原告和被告自己都受了傷?,F在自己沒有能力賠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秦某則辯稱,李某所訴不實。當天自己并沒有直接叫李某去挖樹苗,秦某叫的是另外一個王某。但王某沒有時間,王某就轉叫了李某。之后,自己用車將李某送至武進。根據事故認定書,黃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自己并不是事故的責任人。而且自己有專車接送,在回金壇的路上,秦某曾遇到李某并要求李某坐被告秦某自己駕駛的車輛,但原告李某不肯。原告李某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與被告自己無關。且原、被告之間不是雇傭關系而是承攬關系,被告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告是農民,其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相關損失等費用,不符合規定,被告不予認可,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事發后,被告已借給李某人民幣1000元用于治療。自己對原告李某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鑒定費等沒有異議;但認為其主張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明顯過高,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和交通費,無證據證明,也不予認可……總之,被告秦某對李某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經法官釋明后,原告李某依據雇傭關系僅要求雇主即被告秦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查明上述案情后,因原告也存在過錯,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秦某承擔80%責任。
法官說法
被告秦某將原告李某送至武進為其挖樹苗、裝卸樹苗,之后被告再支付原告報酬。依據該事實,可以認定原告李某向被告秦某提供的系單純的勞務,雙方之間形成的關系符合勞務合同的法律構成要件,應屬勞務合同關系。即使被告秦某未直接叫原告去挖樹,但并不能否定雙方之間已形成的事實勞務合同關系。被告秦某辯稱其與原告之間屬承攬關系而非勞務關系,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黃某駕駛自己所有的三輪摩托車為秦某運送樹苗,秦某向黃某支付運費,雙方之間形成的關系應屬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故原告李某要求黃某、秦某兩被告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經釋明后,原告明確依據雇傭關系要求雇主即被告秦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或者雇員的行為雖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
本案原告李某受被告秦某雇傭到武進挖樹苗并裝卸樹苗,而原告乘坐黃某的摩托車回金壇是目的是卸樹苗,原告的行為與其從事的雇傭活動有著內在聯系,應屬雇傭活動的組成部分。
故原告李某在乘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告秦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秦某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黃某追償。
被告秦某辯稱其在途中曾遇到原告并要求原告改乘自己的車輛,但原告不肯,故原告受傷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被告秦某提供了1份對原告本人所作的調查筆錄,但原告在訴訟中對該筆錄的內容明確予以否認,被告也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且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能證明原告乘坐黃某的摩托車及之后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主觀上就存在重大過錯或故意。故被告秦某辯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原告在金壇本地生活已有11年,其系因交通事故受傷,現原告參照有關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費用,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原告裝完樹苗后,在行駛過程中與黃某并排坐在駕駛位置上,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原告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過失,可適當減輕被告秦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可減輕被告20%的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中,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為106578元、精神撫慰金為4000元,合計人民幣110578元。被告秦某應按80%的比例賠償原告損失約85262元,承擔精神撫慰金4000元,合計人民幣89262元??鄢啬骋呀o付的1000元,被告秦某還應賠償原告88262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人民幣88262元,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31元,由原告李某負擔593元,被告秦某負擔1938元(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秦某與上述第一項義務一并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