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就是當事人單方自行委托鑒定機構、自行提供證據樣本,取得咨詢性質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由于自行委托鑒定程序不規范,存在的問題較多。

 

一、主要問題:        

 

(一)人的問題,當事人或受委托鑒定人的問題。

 

1、自行委托鑒定是當事人單方自行委托,并未與對方協商,送檢的材料、選擇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等未通知相對方。對方是被排除在外的,如果對方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又要面臨增加訴訟成分的風險。    

 

2、自行委托鑒定,鑒定人回避難以實行。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鑒定人應當適用回避規定。多數當事人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選擇同學、親戚、朋友等關系的鑒定人,鑒定人一般不會自行回避,對方當事人也難以了解委托人與鑒定人的利害關系,因而無法提供回避理由,大多數當事人對對方提出的鑒定即使表示懷疑,也提不出回避的證據。

 

3、鑒定機構收經濟利益驅動,難以保持中立。鑒定機構受但是人單方委托,對委托人基于業務利益關系對其提供的材料較為信任,相對方一般在結果出來后才知道,另外鑒定機構在顧及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會有意或無意地偏向委托,委托鑒定方當事人從而取得對自己有利的的鑒定意見書。

 

4、鑒定人的資質問題。對于不同的財產和人身損害的鑒定資質要求是不同的,某些鑒定機構在只有幾名鑒定人員的情況的,業務范圍甚廣,以某一方面的資質接收涵蓋自己業務卻超越資質范圍的委托事項予以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

 

(二)證據、鑒定范圍與鑒定時間的問題。

 

1、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本著對自己有力的思想,多放一些自己用合法的、非法的手段開具的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知道、不知道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少放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鑒定機構基本不審查證據,本著對委托人的信任而出具鑒定意見書。

 

2、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是對本人的鑒定或本證據樣品,“魚目混珠,貍貓換太子”的現象在利益的驅動下難免發生,從而以對委托人更有利的樣本鑒定來出具鑒定意見書。

 

3、委托鑒定的范圍,委托鑒定的事項是否與訴訟的致損原因有直接聯系,用藥清單的范圍是夠為致損所需的用藥,有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只有本鑒定人的情況,對于致損原因和必須的用藥情況,只字不提或者含糊其辭。

 

4、鑒定時間,委托鑒定的時間是否符合司法鑒定規定的時間,鑒定機構往往也不審查,從而當事人未取內固定或正在恢復期,就已經出具了鑒定意見書。

 

(三)其他問題

 

1、自行委托鑒定,容易引起重復鑒定。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鑒定結論,當事人針鋒相對多處送檢,重復鑒定難以避免,給法庭的庭審或調解工作帶來困難,也增加了訴訟成本,特別是爭議標的本來就不大的案件,把案件變得復雜。

 

2、缺乏監督。鑒定人享有獨立的鑒定權,自行委托鑒定缺乏有效監督制約,錯鑒難以追究,不利于鑒定質量控制。

 

 3、自行委托鑒定的性質,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自行委托鑒定性質定位,其證明效力不同于司法鑒定,有待進一步明確。且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詢問難以實行,盡管有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相關出庭制度、鑒定人的司法理念、監督制約體制需要進一步加強。

    

二、對自行委托鑒定的建議和意見:

 

1、完善立法,對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予以法律定位。對個人自行委托鑒定從法律上規定其性質、相關人員的權力和義務,尤其是是鑒定人員作為特殊行業從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加以明確。

 

2、健全當事人自行委托程序的制度管理,如:自行委托鑒定的條件、提供的證據樣本與案件的聯系、向對方的告知和對方異議的提出與處理登,盡量與法院接軌。

 

3、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管理制度,如:鑒定樣本的取信制度、回避和中立制度、錯鑒責任追究制度、鑒定結論采信情況登記制度等,有必要對鑒定人故意作與客觀事實不符的鑒定、明顯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違反鑒定原則、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等情形,追究其錯鑒的責任,如取消鑒定人資格、賠償損失等,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鑒定人對自己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有出庭作證和接受法官詢問的義務,鑒定人員對其鑒定結論應作出合法、合理的說明,只有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才能使法官或當事人理解鑒定意見,并有可能發現漏洞。鑒定人拒不出庭的,應降低其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效力,多于多次拒不出庭的鑒定人,可以采取懲戒措施。鑒定人出庭陳述對其鑒定意見進行修正的,應列入鑒定意見。

 

5、完善法官認定鑒定結論的條件。配備具有專門知識的的人民陪審員或復合型技術法官,與承辦法官一起審理案件,從而有利于對鑒定結論的認定。

 

六、成立鑒定行業協會或者監管機構,執行鑒定的法律和相關制度,引導鑒定行業健康發展。對于鑒定這個對當事人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業進行特殊監管,對于不良的鑒定人或鑒定機構采取必要的強制、懲戒措施。

 

結語:對于鑒定這個特殊行業,其游離于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且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管,鑒定人對鑒定結論的任意性較大,勢必對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為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須要讓鑒定行業在法律和制度的引導、制約下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