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淘寶網購,早已成為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購物的首選。淘寶網上的貨物價格便宜,成為其吸引顧客的最大優勢。有些賣家心術不正,在網上知假賣假,殊不知已經觸犯了刑律。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被告人小文即為一名淘寶賣家,在淘寶網上專賣盜版光碟,三個月的銷售金額就已超18萬元,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八萬元。

  眾所周知,淘寶網店的設立門檻和成本都較低。2006年,小文便設立淘寶網店專賣影碟。小文從淘寶上家購入影碟,隨后對所購影碟拍照上傳至其淘寶網店,通過其淘寶網店對外公開銷售。2011年11月28日下午,根據省公安廳亮劍集體行動的統一部署,小文銷售盜版光碟的窩點被查獲,查獲尚未銷售的盜版光碟11218張。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時發現,至案發時,小文的淘寶網店已是三皇冠,根據淘寶網的簡易銷售記錄統計,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27日期間,小文共銷售盜版光碟13751張,銷售金額為180435.24元。經蘇州市版權局鑒定,上述被查獲的DVD光盤均為侵權盜版音像制品。

  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小文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行為,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小文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復制發行的侵權復制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以上,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特別嚴重情節”,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考慮到小文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