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為一句話不和,本來和睦相處的鄰里之間竟然大打出手,這一打就打出了官司,兩鄰居走上法庭對簿公堂。本來鄰里之間并沒有什么深仇大恨,然而就是一些閑言碎語引發的糾紛。官司雖小,但是對兩個家庭的傷害都是無法挽回的。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這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2013年5月19日晚7時左右,因韓大玲以為李慧的女兒欒小燕說了一句有損其名譽的言語,遂到李慧家討說法。在討要說法的過程中,韓大玲的妹妹韓小玲、韓大玲的媽媽李蕓與李慧及其兒媳張芳相互揪住頭發,扭打在了一起。后鄰居將雙方勸解開,派出所也接警趕來處理。在派出所處理糾紛的過程中,李慧的女兒欒小燕與李蕓、韓大玲又發生揪打,韓順發現其女兒韓大玲被打,遂上前打了欒小燕眼部一拳,將其左眼打傷。糾紛發生后的當晚至2013年5月23日,欒小燕四次至泰州市高港人民醫院門診檢查及治療。后欒小燕訴至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要求韓順賠償其各項損失計199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被告在原告與他人揪打過程中打原告眼部一拳致原告左眼受傷,應當對原告身體受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以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法院經逐項核算,最后認定原告身體遭侵害造成的損失為1179元,由被告予以賠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韓順賠償原告欒小燕因本案糾紛所造成的損失計1179元。

  法官后語: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居之間難免偶爾會出現摩擦。如果鄰居之間都能夠心平氣和的面對生活中的雞毛蒜皮之事,哪還有什么糾紛,哪還會打上官司鬧上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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