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三名被告被判徒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1-27 瀏覽次數:513
2012年初,被告人黃桐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為:WWW.100sr.net的網站,以推銷BS參茸有限公司的人參為名,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上述公司的人參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被告人陸波、沈豐成為上述公司的會員后,采取上述同樣的方式發展他人參加。其中被告人沈豐在被告人黃桐、陸波的幫助下在某縣設立代理中心,發展會員三十余人,非法經營90余萬元。
被告人沈豐于2012年8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黃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被告人陸波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3、被告人沈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桐、陸波、沈豐組織、領導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桐、陸波、沈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黃桐、陸波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沈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決定對三被告人不同程度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桐、陸波、沈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