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生意被搶走,萌生報復(fù)心理,先后兩次糾集荀某、周某對被害人陳某實施毆打,導(dǎo)致被害人重傷。近日,建湖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談某在與父母交談中得知其父母蔬菜生意被被害人陳某搶走,遂產(chǎn)生教訓(xùn)被害人陳某的念頭。2013923日,被告人談某糾集了被告人荀某、趙某乘坐自己駕駛的汽車至被告人荀某宿舍,準(zhǔn)備打人所戴的頭套,并在宿舍前面菜園處拔了三根木棍。被害人出現(xiàn)后,被告人談某、荀某、趙某在車上帶上頭套下車,將被害人逼停,并持木棍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實施毆打之后,三名被告人乘坐談某汽車逃匿。此次毆打?qū)е卤缓θ岁惸呈軅?jīng)鑒定,陳某的傷情為輕傷(多處軟組織損傷)。還未解恨的談某仍不肯罷休,兩周后,再次糾集同伴以類似的方法毆打陳某,導(dǎo)致陳某舊傷未愈,新傷又來。

 

建湖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談某、荀某、周某故意傷害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無法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