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款父親“奪女戰”緣何敗訴?
作者:呂群 劉昌海 發布時間:2014-01-26 瀏覽次數:500
離婚時約定女兒小艾隨父親張某生活,后因女兒生病,張某同意將小艾送至在東北的母親王某處生活、治療。3年后,當成為大款的張某要求將女兒接到身邊過年時,王某卻將張某告至法庭。2014年1月24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子女撫養權糾紛,調解約定小艾的撫養權其由張某變更為由王某。至此,大款父親張某春節前奪女希望最終落空。
2007年,張某與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間相戀并同居生活。2008年6月,雙方生一女小艾,并補領了結婚證。2010年1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小艾隨張某生活,并由張某負擔全部撫養費用。2011年2月,為幫組小艾治療呼吸道疾病,王某在征得張某同意后,將女兒帶至東北共同生活。其間,王某安排小艾就醫和在當地幼兒園就讀,但未向張某要求支付小艾的撫養費用。現小艾病情好轉,且已適應東北的生活環境。
2013年12月,眼看春節將至,3年未見過女兒的張某認為其通過幾年的經商賺了不少錢,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撫養小艾。于是,張某便通過電話、短信、QQ不斷與前妻王某聯系,希望能將小艾接到身邊過年。不料,王某卻一紙訴狀將張某告至法庭,要求變更小艾的撫養關系。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張某稱,雙方離婚協議中對小艾撫養權的約定合法有效,王某應按約履行。另外,其通過這幾年的經商,經濟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有足夠的能力來撫養小艾。
對此,承辦法官向張某釋明,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雙方協商決定暫由王某將女兒帶至東北老家共同生活,事實上亦由王某負責照料其間小艾的生活、學習和醫療。從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長的角度考慮,小艾由王某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經反復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從2014年1月14日起至婚生女小艾獨立生活時止,將其由張某撫養變更為由王某撫養,王某自愿不要求張某支付小艾的撫育費。張某亦表示,自己會積攢一筆資金,待女兒長大成人時會一并向其支付,以盡到為父的責任。
[法官提醒]
本案處理的雖然不是離婚糾紛而是子女撫養權糾紛,但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也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即“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通過本案,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讀者,在確定子女撫養權問題時,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僅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因素,但決非決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另一方給付撫養費,也不應作為考慮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優先條件,故本案大款父親最終未能奪得女兒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