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繳納職工醫療保險 家屬要求賠償醫療損失
作者:王坤 發布時間:2014-01-26 瀏覽次數:53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卻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中途突然停止給職工繳納醫療社會保險,職工在此期間住院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那么這筆醫療損失該由誰承擔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小何具有園林綠化的二級資質,從2005年以來一直就替某園林公司從事招投標工作。雖然雙方沒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替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小何也參與招投標等公司業務。直到2011年公司地址搬遷后,就中斷繳納小何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醫療保險。直到2013年6月公司才補繳了小何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但在此中斷期間,小何先后兩次生病住院,并相繼花去醫療費八萬多元。由于公司沒有繳納醫療保險,小何生病的這筆錢就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小何要求公司賠償此筆醫療損失,但是公司認為沒有和小何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借用他的園林綠化資質辦事并已經支付其報酬,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沒有義務為其繳納醫療保險,更不用賠償這筆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予以證明。本案中,根據小何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園林綠化資質證書以及每年領取的報酬,且每年小何均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參加招投標工作,其為公司提供的是長期的、固定的勞務,故可以認定小何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經法院審理認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根據醫療機構規定,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可以中斷,否則職工將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案中,公司中斷繳納小何的醫療保險費用,導致小何兩次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該損失應當由公司承擔。據此,法院經過仔細核算,依法判決公司向小何支付生病期間的醫療費損失共計人民幣454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