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前官不認后帳”,但某醫院院長卻反其道而行之,不承認前任院長為購買先進設備向職工的借款,引起員工邵某的不滿,經多次協調未果,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返還借款50000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近日,法院經審理對該案作出判決,某醫院給付邵某借款50000元及相應利息

 

二年前,某醫院為擴大業務范圍,原院長在職工大會上提出向職工出資購買先進醫療設備的意向,并許諾給付利息。許多員工積極響應,邵某也借出50000元,由原院長代為開具了收據,并加蓋了醫院的公章,但收據上未載明借款期限及利息。某醫院用借款購買了醫療設備,也在陸續向邵某支付過部分利息。后醫院原院長調離,新院長上任后,以借款系原院長個人借款為由拒絕還款和給付利息,邵某等人要求醫院返還借款未果,調解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償還借款并給付利息。

 

法院認為,醫院為購買醫療設備向邵某借款,原院長雖作為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據,但收據上加蓋了醫院公章,且該款項也被用于購買醫療設備,應認定是醫院行為,而非醫院原院長的個人借款行為。現邵某要求醫院返還借款應予支持。但邵某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約定的具體利率,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