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撞傷,萬元家教費要不要賠?
作者:范昰彧 發布時間:2014-01-24 瀏覽次數:490
濤濤是市區一所中學的初三學生,因為面臨中考學習一直很緊張。為了方便濤濤上學,父母給他買了輛電動車,誰知騎了不到一個月,就發生了一起車禍。去年1月,濤濤被李某駕駛的轎車撞倒,被診斷為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住院治療了109天,共計花費3萬余元。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傷愈后,濤濤一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雙方對于其他的醫藥費、營養費等等都沒有異議,唯獨對于一項家教費9600元,李某和保險公司都不予認可。
原來,因為濤濤臨近中考,學業壓力較重。而他受傷治療期間又正是中考復習最緊張的階段,為了不耽誤6月的中考,濤濤的父親為他請了一位中學老師當家教輔導濤濤的功課。整個治療期間,除去20天左右的寒假,家教費用共花去9600元。半年后,濤濤成功考上了市里的重點中學。
然而,車主李某和保險公司都認為,交通事故賠償只規定了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并沒有家教費的賠償要求。另外,現在給孩子請家教屬于普遍行為,和這場事故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拒絕賠付。最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全額支付這9600元的家教費。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家教費確實不屬于賠償范圍內的費用,也不屬于事故造成的財產直接損失。但本案中,濤濤正處于升學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和受教育權利受法律保護,而事實查明,事故前濤濤并沒有請過家教。因此,濤濤請家教是為了不荒廢學業、跟上學習進度必要的支出,是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其訴請的家教費用符合一般生活標準,因此應當予以支持。這既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