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戀沖破23歲障礙 觸礁后公堂索取“欠款”
作者:錢軍 史友軍 發布時間:2014-01-24 瀏覽次數:602
一對師生相戀后,沖破23歲的年齡懸殊障礙以及家庭的束縛走到一起。然而,這段超凡脫俗的婚姻不到二年就謝幕了,“老夫少妻”還為60000元打起了官司。元月23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韋桂的訴訟請求。
師生戀沖破塵世
2005年夏季,賀娟經過勤奮苦讀,從江蘇省海安縣一中學考入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大學讀財務管理專業。由于家境不甚寬裕,賀娟入學不久即開始勤工儉學,甚至擺地攤賺錢。盡管境遇并不順利,但賀娟仍能保持好學上進,學習中遇到難題及時向老師、同學請教。如果一直能照此下去,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賀娟也會像多數學生那樣畢業、工作、結婚、生子,過普通人的生活。然而,遇到韋桂后,這一切發生了顛覆。
2007年春節過后,賀娟上大二下半學期時,大學教師韋桂擔任了賀娟的統計學老師。韋桂時年44歲,在21歲的賀娟面前如同父親,本是兩代人,按社會常情二人理應八竿子打不著。然而,韋桂渾身透著成熟男人的味道,說話幽默,講課通俗易懂,為人熱情,很受女生追捧。課間,賀娟常將自己理解困難的問題向韋桂求教,韋桂答疑解惑總是不厭其煩,為賀娟敞開了一扇知識的大門。情竇初開的賀娟很快對韋桂產生了好感,不久二人關系超越了普通師生關系,甚至變得有些曖昧。韋桂事后稱,二人于2007年4月就過了那道“紅線”,其時賀娟還只是一個大二學生。
其實,韋桂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妻子在同一所大學任職,與賀娟越過“紅線”后改變了一切。韋桂單方陳述,有了關系后,賀娟就要求韋桂與其結婚,還曾打電話給學院院長,有時晚上韋桂外出兼課,賀娟也跟著去,有一次韋桂在上課,賀娟直接沖進課堂,韋桂只得把賀娟拉到教室外,答應跟她結婚。2007年8月,韋桂與前妻攤牌,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2008年4月,韋桂與賀娟領取結婚證。
二年內花開花謝
俗話說,不是夫妻好夫妻。韋桂與賀娟結婚后,二人年齡差距、性格差異等逐漸暴露,美麗的光環慢慢暗淡。不久,雙方即預感到這場婚姻潛伏的危機。韋桂起訴后反復陳述,我是他老師,我不想跟她結婚,我有家庭;當時說好,我們年齡差距那么大,我們要簽協議。
2009年10月31日,韋桂、賀娟簽訂《婚姻協議補充條款》1份,內容為:“……自愿約定婚內財產為分別財產制。即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濟關系獨立,各(個)人名下財產分別屬于各(個)人所有,包括房產、存款、股票、工資以及商業活動收入等等。……”
2009年11月1日,賀娟向韋桂出具欠條1份。欠條的內容為:“今賀娟欠韋桂人民幣陸萬元整,賀娟保證于2010年12月31日前還清。”
維系婚姻的是感情,一紙協議又豈能捆住人心。二人試圖到海安辦理婚宴過程中,又遭遇了女方親屬的“冷臉”,加速了這段婚姻的破滅。
2010年1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1份,約定:“一、通過向昆明市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自愿接受以調解方式離婚。二、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及隨身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放棄向對方提起任何財產請求。三、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嚴重的精神病,能夠正常行為和自行處分財產。雙方對該協議書的字詞含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等情形。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由責任方承擔不利后果。……”
2010年1月21日,雙方經昆明市某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約定:“……共同財產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一段常人看來“轟轟烈烈”婚姻,運轉1年8個月后,嘎然擱淺。
情逝去對薄公堂
當人們認為故事的主人翁會尋找新的人生坐標,平靜地向不同方向前行時,二人卻打起了官司。
2013年,韋桂不遠千里來到海安,并持前述2009年11月1日的“欠條”,向海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賀娟歸還欠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欠款”是否實際形成說法不一。韋桂聲稱,我為與賀娟結婚,失去了工作和原有的家庭。雙方結婚時,賀娟沒有工作,都是我在支持,我每個月給零用錢賀娟。2009年7月到10月間,到賀娟家生活期間,我帶來9萬多元現金。錢原是放在昆明家中保險柜子里的,帶到海安后放在車里,我是開車過來的。當時因為賀娟家里要用錢,所以向我借錢,我是一次性現金給付給賀娟的,在賀娟海安家中其臥室里給的。簽補充協議和寫“欠條”時感情沒變,當時我們回來想在她家擺酒請客,但她家里態度不好。賀娟畢業后,要回海安工作,后來發現她感情變了,也不讓我住她家了,我只得去南通租房子住。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賀娟還去把我的保險柜撬開,把我的學術論文、教學資料、電腦硬盤等重要資料、帳冊以及我在其身上用錢的證據等都毀掉了,為此我還報過警。但派出所沒有出警,沒有處警記錄。賀娟另欠我20000元,那份證據在保險柜里,被賀娟毀掉了。(離婚時)我說了(欠款的事情),賀娟說她肯定還。在去法院的路上也提過(借款的事情)。在昆明某區法院沒有提及(借款的事情),當時說是我們自行處理的。
賀娟則辯稱,當時因為韋桂和我之間關系不是太好了,雙方年齡差距很大,韋桂怕我變心不和其在一起,所以要求我打個欠條給他。我考慮到反正雙方已經結婚了,就跟其簽訂了協議并寫了借條,但實際上我們之間并未發生借貸關系。韋桂說其2009年隨我在海安家中生活,將90000元大額現金放在車上并從中向我支付60000元不符合常情。韋桂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向我交付了60000元。同時,我們在離婚時,韋桂也未提及該借款,且協議放棄了其他的財產請求。綜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韋桂的訴訟請求。
持“欠條”未贏官司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并不排斥夫妻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但在支持一方主張夫妻之間的借貸權利時,基于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原則以及防范道德風險的考慮,對于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有著一定的限制條件,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間的借貸資金,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對于利用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自有資金出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準許。對于以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出借的,滿足人民法院支持權利人要求,必須同時具備如下個條件:一是夫妻之間有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以排除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的適用。二是權利人主張的出借款項確有證據證明已經交付。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即以借款實際支付為合同生效要件。
本案中,從韋桂的舉證來看,其僅提供了賀娟書寫的欠條,該欠條用詞簡單難以判定雙方當事人系何種法律關系。按照韋桂的陳述,雙方之間系借貸關系。基于個人間借款系實踐性合同,韋桂所稱訟爭款項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又未充分證明款項存在合理來源,本著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法官釋明中要求韋桂對該欠條證據進行補強,但韋桂并未提供補強證據,故該欠條的證據效力難以單獨認定。
雙方當事人基于師生戀發展成為夫妻關系,在維系夫妻關系不長時間后又離婚。撇開雙方之間關系的道德評價不談,按照當事人自己的陳述,雙方之間在不長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始至終處在相互不信任與矛盾之中。即使在離婚之后,雙方之間的糾葛仍未了結。在此情況下,韋桂仍向賀娟出借大額現金理應慎之又慎。借款后不久,雙方之間的關系發展到要分道揚鑣的地步,在走上法庭解決離婚糾紛之前,二人仍協議約定“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及隨身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放棄向對方提起任何財產請求”,該約定具體、明確、沒有歧義。退一步說,即便韋桂確實向賀娟交付了訟爭的借款,在韋桂認為系賀娟主動提出要求離婚的前提下,韋桂仍然作出上述承諾,只能理解為其對權利的放棄。
綜上,訟爭的借款發生于雙方當事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存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明確書面約定,但在韋桂不能證明其已經完成訟爭款項的交付,其請求礙難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韋桂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韋桂未能就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要件完成舉證責任,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韋桂與賀娟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其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夫妻間的民間借貸成立有效的條件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借貸雙方須形成借貸合意;二是必須實際交付相應款項,而實際交付的前提是貸款人至少能證明款項有合理來源。當事人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一是借貸合意難以認定。韋桂主張欠條即代表借款的發生,賀娟則提出是韋桂為防止其變心而要求出具欠條作為保證,雙方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韋桂先陳述賀娟借錢系因家里急需用錢,后主張借款是為舉辦婚宴所需,其陳述前后矛盾,違反誠實信用所要求的禁反言規則,其相關借款合意主張難以支持。二是韋桂所述款項來源不合情理。韋桂稱所付涉案款項在昆明時放在家中保險柜內,到海安后放在其車上,放在車內而非存入銀行卡妥為保管,不符合其平時謹慎保管現金的習慣,且該保管方式與韋桂的年齡、身份、職業思維不符,故而韋桂未能證明或說明款項合理來源。三是推定實際支付欠缺依據。韋桂與賀娟年齡差異懸殊,二人由師生關系發展成為夫妻關系,雙方在戀愛、結婚以后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在婚姻感情出現危機且已分居之時,于2009年10月31日和2009年11月1日先后商定AA制、形成6萬元的欠條,但不久之后在昆明某區法院調解離婚過程中,卻未對6萬元欠條作出處理,明顯有悖常情。若雙方確實存在6萬元的借貸關系,按照日常生活經驗,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學歷程度,理應在離婚之時一并作出處理。基于違背常情,韋桂又未能補強舉證,因而實際支付條件亦難成立。據此,本案夫妻間的借貸關系難以認定成立有效。
退一步而言,即便借貸關系成立有效,韋桂同樣不能主張訟爭權利。雙方在離婚之時明確約定“雙方放棄向對方提起任何財產請求,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嚴重的精神病,能夠正常行為和自行處分財產。雙方對協議書的字詞含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等情形”。因該離婚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學歷等因素,可以認定雙方完全能夠理解欠條的真實意義及法律后果,韋桂在放棄實體權利后再行反悔主張權益,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綜上,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特殊身份、欠條形成的敏感時期,結合雙方離婚協議中特別約定,僅憑欠條尚不能認定雙方之間仍然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法院判決駁回韋桂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