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學生在學校操場上點燃鞭炮扔到院墻外,不想引燃了農戶家的平菇大棚造成火災,受損農戶因此訴訟索賠。123日,江蘇省沭陽縣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呂紅俊因失火造成的4000元大棚、平菇損失,由被告孫之龍的監護人孫迎賠償3200元。

 

孫之龍系嚴集中學初一一班的學生。201212271630分左右,孫之龍在嚴集中學內的操場上自由活動時,將點燃的鞭炮扔到學校院墻外,不料,不巧落在呂紅俊家院內的平菇大棚上,致大棚起火,大棚和棚內平菇1114包全部燒毀。事故發生后,嚴集中學對事故過程進行了調查,并于20121229日作出《通報》,對孫之龍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馂陌l生后,呂紅俊索賠未果,到法院訴訟,要求被告孫之龍、嚴集中學賠償自己的大棚、平菇損失一萬元,被告孫之龍的賠償責任由其父親、監護人孫迎承擔。原告呂紅俊為了證明其大棚、平菇損失的數額,申請法院對與其平菇大棚相鄰的其他種植平菇的農戶進行調查。法院對房育梅、孫德山進行了調查,并依職權對起火現場進行了勘驗,被調查人對建造大棚、種植平菇的成本、可得利益均作出詳細陳述。原告呂紅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被告孫之龍的父親、監護人孫迎對上述證據表示不清楚。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呂紅俊自愿放棄對被告嚴集中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孫之龍系未成年人,將點燃的鞭炮扔到原告的平菇大棚上,致大棚起火,大棚和棚內平菇全部燒毀,被告孫之龍的監護人孫迎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調查人房育梅、孫德山關于建造大棚、種植平菇的成本、可得利益的陳述,結合本院對起火現場的勘驗筆錄,對原告的損失本院酌定為4000元。被告孫之龍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嚴集中學對其在校自由活動期間將學校禁止攜帶的鞭炮點燃亂扔的行為疏于管理,對原告的財產遭受侵害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愿放棄對被告嚴集中學的訴訟請求,系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但應相應減少被告孫之龍的監護人孫迎承擔的賠償責任。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