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第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宣判
作者:林中高 卞婧嫻 發布時間:2012-06-20 瀏覽次數:704
目前,興化法院審結了該市第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認定被告人鄒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宣判后,鄒某某懊悔的說:“唉,我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鄒某某原系興化市某某裝飾清洗服務部法人代表,2011年2月,鄒某某通過他人的推薦,在上海投資香港通泰(控股)世界財富集團有限公司“世界財富”,成為香港通泰(控股)世界財富集團有限公司的會員。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鄒某某在興化城區城市客餐廳、勝利酒樓等地通過播放錄像、發放宣傳資料、口頭講解等方式,以發放股權證、返利等靜態獎和發放推薦獎、對碰獎等動態獎為誘餌,以投資香港通泰世界財富集團有限公司“世界財富”為名,以銀行賬戶和網絡為交易平臺,發展李某某、戴某某、陳某某等五十余人,層級達十級以上,進行傳銷活動,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0余萬元。
興化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鄒某某以發放股權證、返利等為誘餌,以投資為名,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投資,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