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砸死捕魚者 自首賠償從輕判處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1-23 瀏覽次數:600
2013年6月3日14時許,被告人黃浩在某縣Z鎮東田樓村東八段河清淤工地負責駕駛挖掘機進行清淤工作,在駕駛挖掘機作業前,沒有對作業范圍內進行仔細觀察,沒有看到挖掘機北側在該河道內捕魚的張某,便上車作業,致使在作業過程中張某被挖掘機挖斗當場碰死。經法醫鑒定,張某系被鈍性物體作用胸背部,致使多臟器破裂、出血死亡。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黃浩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浩在駕駛工程機械時未盡注意義務,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黃浩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同時,某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出具了對被告人的社區矯正評估表,表示依據其平時表現符合矯正條件并同意接收監管。結合本案量刑情節,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對其判處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故決定對被告人黃浩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黃浩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如。(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