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因會計工作失誤,誤將32400元貨款匯到他人賬戶的某公司,為挽回經濟損失,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凍結該賬戶并提起訴訟,不當得利的“客戶”主動將錢予以退還后,該公司撤回了起訴。

 

原來,20131215日,該公司會計接到領導的電話,要求在上午下班前將32400元貨款匯給客戶張強。但是此時會計正忙于他事,沒有聽得很清楚,只聽到是某某強,就以為是匯給和公司素有業務往來的江強,于是找到此前江強與公司往來的賬戶,將該筆貨款匯出。后來,急等貨款的客戶張強遲遲沒有收到貨款,遂電話聯系該公司,得到答復是貨款已于上午匯出。此時張強還以為是自己的手機銀行出了問題,于是專程趕到銀行網點查詢,發現賬戶上確實是沒有貨款到賬。張強再次聯系該公司要求匯款,后經會計核對,原本匯給張強的貨款誤匯給了汪強。該公司為表示歉意,并希望繼續和張強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重新將32400元的貨款匯給張強,并立即電話聯系江強,與其協商請其返還誤匯的貨款,遭到其斷然拒絕。經多次索要無果后,該公司于1218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公司的申請符合訴前保全條件,遂裁定凍結了江強收到匯款的賬戶上存款32400元。

 

江強因賬戶被凍結,無法動用賬戶內資金,資金周轉出現了困難,主動和該公司取得了聯系,向該公司表達了歉意,取得了該公司的諒解。雙方庭前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及時解除了對其賬戶的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