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因生育二胎問題而提起離婚的案件,在生與不生第二個孩子的問題上,夫妻倆意見不一,甚至對簿公堂。

 

2009年,男青年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小麗,張某家境殷實,小麗青春靚麗,雙方見面后覺得挺合得來,戀愛不久便結婚了。第二年,小麗生下了可愛的女兒,給家里帶來許多歡樂。

然而,好景不長,溫馨的生活并沒有維持多久,雙方的矛盾就凸顯出來了。因為小夫妻倆都是嬌生慣養的獨生子女,都沒有照料家庭、養育孩子的能力和耐性,小麗喜歡和小姊妹逛街,張某工作之余就是和一幫朋友打牌,女兒出生后也是雙方的老人幫忙照看。女兒出生兩年后,喜歡孩子的婆婆提出,讓他們再生一個,張某同意母親的想法,而已經被一個孩子弄得手忙腳亂的小麗卻不愿意了。

 

婆婆認為,自己既有照顧孩子的時間,又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兒子兒媳也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條件,家里多個孩子應該是值得歡喜的事情。但在小麗看來,自己和不夠成熟的丈夫并沒有做好再次做父母的準備。因此,生二胎的計劃一再擱置,夫妻關系逐漸冷淡,也由此引發了家庭矛盾,小夫妻互相指責對家庭不負責任,護兒心切的雙方家長也開始掐架。2013年,雙方分居一段時間后,張某向法院提出了離婚。

 

張某提出,自己想多要一個孩子的要求并不過分,但小麗只考慮自己,為了生活輕松,以各種理由推諉,傷害了自己的感情。而小麗堅持認為,婚后兩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生育孩子的問題不能用來作為離婚的借口,“你只知道在外面玩樂,根本不知道多一個孩子要多耗費多少精力!我工作也很忙,即使要生,也要過幾年,等我準備好再說。”

 

法官經過調查發現,這對夫妻除了在生二胎的問題上都不讓步外,其實并無其他大的矛盾,雖然雙方互相指責不會照顧家庭、亂花錢,但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起訴兩個月前,雙方還與親友一起去旅游,關系沒有破裂到非離婚不可的地步。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離婚理由不充分,對其要求與小麗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