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擅送養 協議無效親兒歸
作者:王濤 發布時間:2012-06-20 瀏覽次數:480
近日,大豐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收養糾紛案件,當庭判決張先生與李某夫婦簽訂的收養協議無效,送養的張小萌重新回到親生母親身邊。
張先生和劉女士2010年結婚,同年育有一子張小萌。因劉女士常年在外打工,張小萌一直由父親張先生照料,2011年5月張先生背著劉女士與李某父親簽訂了收養協議,將兒子張小萌送給李某夫婦撫養。
2011年12月,劉女士回家探親,卻見不到兒子,張先生謊稱兒子在一個遠方朋友那。劉女士經過多方打聽才得知,兒子竟被張先生擅自送養給李某夫婦。劉女士認為,張某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兒子送給他人收養,侵犯了自己的親權,遂將張某、李某夫婦告上法院。法庭經審理查明了案件事實,認定被告違反了收養法第十條關于“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樣”的規定,認為張某在未經孩子母親同意的情況下,惡意與李某夫婦串通,侵犯了劉女士的權益,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