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業主汪某在泰州海陵區某地開了一家燒雞公飯店,長期經營后生意雖然平平淡淡,每天也能略有贏利,汪某自認為自家店的生意并不好總想能不能招攬來更多的食客,使自已火鍋店的生意做得紅紅火火,遂向有經驗的同行“取經”。經“高人”指點,在燒雞子時,要放一種特殊的調料——“麻子粉”,這樣燒出來的雞子才好吃,于是汪某在“高人”的指點下,從老家帶來了“麻子粉”的配料,放在火鍋料里給客人食用,然而生意并沒有多大的變化。

 

20133月,海陵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檢查該店時查獲部分燒雞子的“調料”,經檢測該調料中含有嗎啡、那可丁、蒂巴因、罌粟堿,是國家嚴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日前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在經營燒雞公火鍋店的過程中,為達到招攬生意的目的,在火鍋調料中加入用罌粟殼磨成的“麻子粉”給顧客食用,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食品安全關系到全人類的身心健康,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早在2009年我國就頒布了《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的安全標準,以及生產經營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并多次作了修改與修訂,2011113日,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添加劑名單(第五批)》中又作了補充規定,明確規定了罌粟殼(主要成分為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罌粟堿),為第一批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名單”,而本案被告人汪某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的罌粟殼粉是違法行為,卻置若罔聞,頂風而行,給顧客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自已也因觸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案例告誡人們,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遵守法律、法規,遠離有毒有害食品,為人類的身心健康做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