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含糊不清 被裁無效移送審理
作者:孫興旺 發布時間:2012-06-20 瀏覽次數:579
“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究竟是原告方的當地、被告方的當地、合同履行地的當地還是合同簽訂地的當地?6月18日,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不明導致無效,經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審理。
2011年8月,原告南通市區某制帽公司為完成外貿訂單,經人介紹找到了南通海門地區一家個體加工戶被告張某,雙方簽訂了價值30余萬元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除了約定加工帽子的數量、單價、交貨時間等內容,在糾紛處理條款中還約定“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管轄內容。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告張某加工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故依據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向其所在地港閘區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被告張某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認為,合同約定的“當地人民法院”應是其住所地法院,審理法院沒有管轄權。法院審查后認為,雙方關于糾紛管轄法院約定在理解上確實容易產生較多歧義,應認定為無效,并按法定管轄處理,依照“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移送有權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