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售房妻子反對 法院認定賣房合同不成立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4-01-22 瀏覽次數:518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簽訂房產轉讓協議,妻子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過戶。近日,這對小夫妻被買房人告上法庭。崇安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因妻子李某未在協議上簽字,且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愿出售房屋,法院認定房產轉讓協議不成立。
邵某和李某是夫妻關系。2013年6月,邵某將一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中介登記出售。很快,周某看中了該房屋,并通過中介聯系上了邵某。周某稱,當時邵某出示了房屋產權證和其妻子的共有權證,并且該房屋的貸款已經還清。為此,兩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邵某在協議甲方一欄里簽了名,并代其妻子也簽了名。周某現場交付了2萬元定金。
定金付了,中介費也交了,但邵某卻遲遲未履行房產轉讓協議。經多次協商未果,周某將邵某夫妻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明確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李某稱,中介公司曾帶周某上門看房,其已經說過房子不賣了,且在與周某通話中也提出賣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沒有同意。面對李某的說辭,周某表示,邵某拿的證件齊全,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被告夫妻倆的共同意思表示,直到去年7月份經中介公司告訴他才得知李某不愿意出售房屋,到9月份正式確定對方不賣房了。周某認為,邵某和李某已經違約,要求對方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萬元,賠償其中介損失費2.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房產裝讓協議載明甲方為邵某和李某,故李某也是合同當事人之一,但李某未在該協議上簽字,且其明確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該房產轉讓協議不成立。最后,法院判決邵某返還周某購房定金2萬元。
法官說法: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家事代理糾紛。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當涉及夫妻一方對外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與承擔責任時,首先需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屬于日常生活還是非日常生活范疇。該案中,丈夫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不屬于日常生活范疇,應當認定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