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兒子非婚生 都是網戀惹的禍
作者:朱劍媚 王斯琪 發布時間:2012-06-20 瀏覽次數:514
近日,大豐法院審理了一起四歲兒子向生母討要撫育費的民事糾紛案件。
本案開庭當天被告王艷未能到庭,但一位自稱是王艷父親的人卻大鬧法庭,稱其女兒從未與原告小明的父親李剛結婚,更未與任何人生育子女,原告這次起訴影響了王艷的家庭和睦,同時侵犯了王艷的名譽權。這一意外情況引起了該案承辦法官的高度重視,為慎重起見,承辦法官幾經周折找到王艷后,與其面對面進行了交談,深入細致地了解了案情。
經調查得知,2007年李剛與王艷經網絡互生情愫,見面后更是難分難舍,不久兩人同居,后王艷發現自己懷孕,在“紙包不住火”的情況下,結婚便成了迫在眉睫的事。但正值20歲的李剛和17歲的王艷尚未達到法定婚齡,只好草草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2008年3月王艷生下一子,取名李小明。脫離了父母的供養,喪失了生活來源,隨著生活壓力的逐漸加重,小兩口性格上的差異愈見明顯,爭吵已成了家常便飯,終致王艷心灰意冷,一走了之。后經多方了解到王艷在外竟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對兒子小明卻不聞不問,李剛作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一氣之下將“妻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小明系李剛與被告王艷的非婚生子,被告王艷負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被告王艷自離家出走后未對原告李小明盡撫養義務,對糾紛的形成負有責任。原告李小明要求被告王艷承擔撫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大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王艷自原告李小明起訴之日起至李小明獨立生活時止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李小明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被告王艷負擔一半。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現今的人們越來越離不開網絡,然而在網絡給予人們更多便利的同時,諸多社會問題也隨之產生,如:網民呈現低齡化趨勢、網絡犯罪現象逐年增加等。一些失學未成年網民缺乏一定的社會閱歷,人生觀、價值觀也尚未完全成型,加之缺乏父母的管教,除易受不法分子的誘惑從事犯罪行為外,類似本起案件中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也對其本人今后的婚姻、生活、工作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殃及后代,望沉溺于網絡的廣大網民引以為戒。(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