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拿著八年前的欠條向丹陽市人民法院法院起訴,要氣王某給付欠款5000元。李某稱當時其將機器設備賣給王某,約定轉讓費為5000元,王某當即給付2000元,并立下欠條一張,言明欠李某3000元,但沒有約定給付時間。時隔八年,李某拿著這張欠條向法院起訴,稱王某一直未給付該筆款項。之所以這么晚才來起訴是因為最近幾天才找到這張欠條,期間李某也向王某催要過,但王某并未理睬。

 

王某收到應訴材料之后大為憤慨,堅持稱該3000元已經給付,給付當日李某還出具了收條給其,但數年前因為孩子調皮不慎將收條撕毀。李某稱王某無憑無據,無法證明已經給付款項,堅持要求履行義務,而王某則堅持其已經給付,不愿意重復給付。雙方你來我往、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最后,經過法院的再三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欠條、借條、收條等原件務必妥善保存,以防日后因為欠款發生糾紛而找不到證據證實,口說無憑終究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