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對方按約付款,在出售的機器上設定自動鎖機密碼,結果卻因無法一次性解密而被告上法庭。2014年1月2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被告新科公司返還原告百利公司貨款59.5萬元。

 

2012年6月,百利公司經他人介紹,向新科公司購買8臺電腦橫編織機,總價為70萬元。百利公司付清貨款后,新科公司立即將8臺電腦橫編織機運送到百利公司,并由技術人員指導吊運安裝后交百利公司使用。

 

2013年9月,上述電腦橫編織機在生產過程中陸續出現自動鎖機現象,機器顯示屏顯示“使用權限已到期”字樣,并進入鎖機狀態。次月,新科公司對機器進行了解鎖,但解鎖后不久又出現自動鎖機現象。因新科公司未能提供一次性解鎖服務,百利公司要求退貨,引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百利公司與被告新科公司之間發生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百利公司按約付清了貨款,依法取得了涉案機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被告新科公司不得在所售設備上設置自動停機密碼,已設置的,應當及時解除,如被告新科公司不能解密,將導致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退回所購電腦橫編織機,并由被告按總價款的85%退款59.5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中,被告新科公司為了及時收回貨款,在出售的機器中設置自動鎖機密碼,但是其在買方已經付清貨款的情況未能提供一次性解密服務,侵犯了買方對機器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如果為促使買方按約付款而確需在機器中設置密碼,應確保在對方付清貨款后能夠及時地提供一次性解密服務。另外,在雙方發生買賣合同關系時,賣方還可以要求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以維護己方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