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5日公布確定江蘇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當日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意見》施行(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數額較大”的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

  “意見”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公布了5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在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王春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間,被告人王春林作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職工數月工資,仍將被告單位賬戶內累計109萬余元的資金轉入其私人賬戶,并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出逃柬埔寨及國內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職工因欠薪而發生集體罷工。2012年10月勞動部門兩次依法向被告單位及其股東發出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指令,但被告單位在指定期間內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單位共拖欠88名職工工資合計人民幣93萬余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春林被公安機關抓獲。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春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及被告單位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3年4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