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摩配市場進購零件拼裝起來,擋泥板上貼一塊帶有品牌名稱的塑料牌,一臺“山寨”汽油機助力車就被生產出來。近日,車行老板田某因銷售這樣的助力車被吳中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9日,并處罰金15萬元。

 

田某在吳中區甪直鎮經營一家電動車專賣店,聽說汽油機助力車價格便宜、銷路好,田某便到無錫選定了錢某和吳某的工廠,以18002400元不等的價錢進貨,以19502550元的價格出售,幾個月賣出了上百輛。

 

經審理,法院查明,田某于20122月到8月,在吳中區甪直鎮其經營的電瓶車店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建設雅馬哈”、“嘉樂”、“金堿”汽油機助力自行車110輛,銷售金額26萬余元。201283日,當地派出所在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三種汽油機助力自行車15輛,經鑒定,這些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大于30ml,無人力腳踏驅動,整車凈重大于40kg,不符合GB17284-1998《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屬不合格產品。(截至鑒定時,該標準尚未被廢除)

 

以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另案處理的生產者錢某交代,他們一般根據客戶訂單從摩配市場不同商家處采購助力車配件,在租賃的廠房中組裝成車后發貨。成品車身無任何品牌標識,僅在車尾擋泥板處裝一個尾牌,在摩配市場,“鈴木”、“雅馬哈”等品牌的尾牌一應俱全,如錢某的工廠采用的就是“建設雅馬哈”尾牌。而合格證是用A4大小的銅版紙自行打印的,說明書也是偽造的。

 

吳某也承認,所謂的工廠其實就是組裝拼湊助力車的作坊,廠里沒有生產助力車的許可證,成品也不會送至有關部門檢測質量,發出去的貨只有自行偽造的合格證和說明書,從不開發票。

 

吳中法院認為,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屬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其產品質量關乎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方可銷售。田某作為銷售者未驗明吳某、錢某的廠家是否具有生產汽油機助力車的生產許可證,也未自行對照相應國家標準進行驗收,僅以生產廠家提供的合格證就認為其所銷售的產品屬合格產品,顯屬怠于行使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其銷售不合格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金額達26萬余元的行為屬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

 

法官提醒:非法燃油助力車氣缸容積通常在48ml-150ml之間,實質上是不受政府部門管理的摩托車產品,以助力車的名義非法流入市場,因其生產企業逃避了各種稅收和管理費用,不受國家對機動車的監管,以低價銷售,危害性極大。因此20111213日,國家質檢總局第184號公告對《助力車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的生產許可被撤銷;20121030日,GB17284-1998《汽油機助力自行車》國家標準被廢除。法官提醒消費者,切勿選購超標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以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