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王威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在某縣F鎮京莊十字路口西北角經營x記牙科診所,為他人提供非法診療服務,分別于201217日、2012530日兩次被某縣衛生局予以行政處罰后仍繼續營業。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王威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威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診療活動,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王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威的行為應當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但不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辯護觀點,經查,被告人王威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008年底到期后,不再具備開設牙科診所條件,衛生主管部門也沒有續發給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此后的3年中,其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況下開辦牙科診所,進行非法行醫活動,在受到衛生主管部門兩次行政處罰后仍繼續營業,情節嚴重,應以非法行醫罪論處。故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威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亦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王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