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3日,父母協議離婚,24歲的女兒張某就此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父母感情破裂,“和平分手”時不忘記已經成年的女兒,協議由父親承擔張某的全部費用,直至其獨立生活為止。另外,父親一次性支付女兒110萬元,并于一年內付清。時至20137月,父親仍然沒有兌現贈與110萬元的承諾,張某遂以不履行贈與合同為由將自己的父親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標的較大,且案情較為特殊,給予了特別關注。通過庭審過程,承辦法官細心地發現,女兒對父親充滿了失望甚至怨恨,責怪父親為了第三者拋棄了她,心理上難以接受父母感情不能挽回的事實。并且,張某自幼花錢大手大腳,不知節儉,父親一方面因資金不足,另一方面更擔心一次性贈與年輕的女兒這么一大筆錢,反而對她的前途發展不利。針對這一情況,法官多次與這對父女交流談心,對女兒說明不應過分干涉父母的感情,也勸說父親對女兒多加關注和愛護。

 

經過多次調解,父女倆終于重歸于好,相互體諒,父親已經在此調解過程中給付了50萬元,并承諾另于2014121日前給付40萬元,而女兒也放棄了剩余的20萬元的主張。另外,為了女兒的工作前途,父親多次想方設法為她安排工作的筆試面試,并在精神上鼓勵她多努力。就此,破裂的親情才得以愈合。

 

法官后語:審理案件時,不僅要以法律為準繩,更加要注意案情的細節,多結合生活經驗及情感,對當事人做工作時應從他們的角度考慮,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這樣才能最好地發揮最佳的司法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