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次意外讓我喪失了勞動能力,要不是你們傾心協調,保險公司及時賠付,我們家真不知道這個年該怎么過。”117日,姜堰法院張甸人民法庭驅車來到張甸鎮三彭村,將保險公司賠付的12萬元交強險送到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沈女士手中,沈女士眼里噙著淚花向法官們連連道謝。

 

201356日傍晚,被告宗某駕駛的農用機動車與沈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沈女士重傷。事故經姜堰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宗某與沈女士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明,宗某駕駛的農用機動車已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沈女士受傷后,先后在姜堰區人民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姜堰區中醫院住院治療,已花去醫療費155707元,目前仍在進一步治療當中。

 

案發后,經張甸法庭主持調解,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給付醫療費一萬元,宗某在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49424元。后因沈女士傷勢較重,其家屬為此傾盡家財,宗某也由最初的積極墊付費用,轉變為無力承擔而一走了之。無奈之下,沈女士家屬向姜堰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宗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4萬余元。

 

案件再次受理后,張甸法庭承辦法官為妥善快速解決糾紛,在案件送達時即與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進行溝通,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對原告的病情進行察看,盡量全額賠付交強險。保險公司代理人雖同意調解方案,但因沈女士至今仍在治療,尚沒有申請傷殘鑒定,省保險公司無法接受,庭前調解未能成功。承辦法官沒有就此放棄,而是耐心地從情、法、理多角度給省保險公司做工作,懇請他們理解沈女士的艱難處境及家人所承受的精神壓力,通過承辦法官七次的耐心協調,保險公司最終同意不需沈女士進行傷殘鑒定,除先行給付的一萬元醫療費外,再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沈女士傷殘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