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步工作法”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
作者:伍曉偉 鮮啟華 發布時間:2014-01-20 瀏覽次數:872
金湖法院在審理經濟類糾紛案件過程中,創造性的采取庭前證據交換、審中調解、履責擔保、庭后釋法“四步工作法”,有效提升案件質量和效率,取得了明顯成效。2013年,該院共審結各類經濟類糾紛案件1702件,調解撤訴率達79.28%,裁判自動履行率達80.17%。
證據交換。對每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起訴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時,一同下發證據交換傳票,提醒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前兩天,把各自與案件相關的合同、票據、借付憑證等證據提交法庭。開庭前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書記員做證據交換筆錄,在證據交換中使原、被告對相互持有的證據以及雙方的責任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為案件順利審結奠定基礎。
審中調解。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庭審中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的基礎上,找準雙方平衡點,認真做好的調解工作。通過擺事實、講誠信、釋法理、析權責,促使當事人理智看待問題,平息雙方的紛爭,力求案件能夠撤回起訴或調解解決。
履責擔保。為了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其法定義務,該院在強化訴前保全的同時,對庭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庭不能自動履行的,承辦法官可建議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提供有代為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擔保。有了訴前保全和履責擔保,不僅為案件自動履行創造條件,而且有效避免和減少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庭后釋法。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還認真做好案件的釋法說明工作,對當事人不明白、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耐心的加以解釋。真正使當事人贏得明明白白,輸得心服口服,對案件的順利履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