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專章是一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法定代表標志,公章、專章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志。公章、專章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本案被告人吳昆、沙浩為了個人收取工程管理費和承攬工程,置職業道德和國家法律于不顧,偽造“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為了一已私利,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兩名被告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201010月間,被告人沙浩在恒大地產朋友建議其到湖南長沙市去發展,因為近期恒大地產在湖南長沙房地產項目較多,其間沙浩了解到長沙市恒大雅苑工程情況,得知恒大公司與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簽訂了總的承包合同,身為建設工程項目部經理的沙浩想分包工程中的一個標段。于是沙浩找到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的負責人吳昆,想把工程掛靠在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吳昆一口答應,吳昆一邊讓其部屬準備承包手續,一邊盤算著甩開總公司,私自收取項目管理費,中飽私囊。20127月,被告人吳昆在沒有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江蘇省靖江市私刻了總公司的印章即“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給沙浩準備的材料中加蓋的“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全是其偽造的印章。被告人吳昆隨即將蓋有偽造印章的委托書、介紹信和公司簡歷等手續,提供給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將擬好的分包合同通過網絡郵寄給沙浩,沙浩將此合同交給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負責人吳昆,吳昆在此合同乙方位置上加蓋了偽造的大都公司的印章后,又將此合同快遞到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在合同的甲方位置蓋章后交給沙浩。至此,長沙市恒大雅苑54#60#標段由江蘇大都公司承建,2012年初開工。工程開工后,需以江蘇大都總公司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因為沒有江蘇大都總公司的財務專用印章,中信銀行沒有準許沙浩開戶,沙浩于是在長沙市私刻了一枚“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加蓋到開戶資料上,這樣,中鐵集團長沙分公司就可以直接付款到此帳戶上。由于資金問題,工程開工半年后就處于停工狀態,一些材料供應商找江蘇大都公司催要材料款時,江蘇大都總公司方才知道有人冒用其公司承建工程,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被告人吳昆、沙浩自動投案自首。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吳昆、沙浩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吳昆、沙浩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應依法予以處罰。為保護公司的正常活動及聲譽,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昆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沙浩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投機取巧的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