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市經營酸洗廠,20123月,王某準備將其露天廠房封頂,叫來無牌無照、無操作證的吊車操作工張某幫助起吊大梁。在作業過程中,由于張某將吊機下降較快,導致大梁從吊車的掛鉤上脫落,將站在墻上施工的的權某砸倒,掉到地面受傷,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張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起重作業,吊車在使用過程中未經常性維護保養,吊鉤保險扣損壞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王某將廠房屋梁起吊施工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操作資質的張某,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權某起訴要求賠償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8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業主將大梁起吊安裝工作發包給不具有吊車操作資格的張某施工,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盡到安全管理注意義務,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致權某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作為吊車操作工,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驗,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非法承攬業務,使用無牌無照、未正常進行維修保養且系經過改裝過的吊車作業,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本案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造成權某受傷損害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權某自己在施工中未戴安全帽,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自身損害負有一定的責任。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確定由張某承擔事故損失的42%,王某承擔損失的28%,其余損失由權某自行承擔。

 

【點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野蠻施工致人傷害案例,相關人員未盡到有關安全義務,未按操作規范作業,對造成事故損失,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起案件應引起建設施工領域對安全問題的高度關注。在此提醒廣大建筑行業施工者要樹立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產理念,要堅持持證上崗、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施工要求規范作業,將安全生產隱患降到最低,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