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秋,被告常某為了讓自己的居住環(huán)境更加舒適,在集體所有的機動地上占了一畝多土地,準備在上面建房。隨后因為缺乏法律意識,不了解農村集體土地的占用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常某只找了本村干部,希冀得到準許。同樣由于不懂法律,不明白問題的嚴肅性,當時這位村干部隨口作出承諾,允諾這塊地歸常某所有。這本是應付常某的一時之言,未料成為了常某的“尚方寶劍”。不久常某在機動地上打好了地基,準備建房,很快鎮(zhèn)國土所和村委會發(fā)現了這件事,它們多次找常某談話,希望他拆除地基。但這些勸導都遭到常某的強烈抵制,他認為村干部曾經做出過承諾。在多次勸說無果的情況下,村委會一紙訴狀將常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常某拆除基建,讓出所占有土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常某所占土地的確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常某完全沒有理由繼續(xù)占有這塊土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常某將機動地上的地基拆除。

 

這起案件并不復雜,但是發(fā)人深思的是,常某以村主任的承諾作為自己占有使用土地的依據,即使庭審過程中,常某依然這樣認為,以為一句承諾便可以使非法變成合法。可見,在有些地方,法理還沒有真正勝過人情。在審理結束后,法官們紛紛感概,農村法治工作還需要我們基層法庭作出更多的努力,在平時的審理過程中,要抓住時機,積極對群眾進行普法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