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給他人保管 發生事故車主需賠償
作者:胡珍玉 發布時間:2014-01-17 瀏覽次數:451
2012年4月24日10時許,江某駕駛摩托車搭乘許某行駛時,與張某駕駛并搭乘原告李某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傷。交警隊認定,江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原告李某和許某無責任。錢某系摩托車的車主,并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江某沒有取得駕駛證,故原告要求江某、錢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合計154 235.32元。
錢某系肇事摩托車的車主,錢某將該摩托車及車鑰匙寄放在江某家中,江某未經錢某允許私自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侵權人江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將摩托車和鑰匙存放于江某處的錢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錢某作為肇事摩托車的車主,在明知江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摩托車及車鑰匙存放于江某處,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采取放任態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情況,錢某應承擔20%的責任,江某應承擔80%的責任。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52070.19元,不足部分,由錢某和錢某根據各自的過錯,江某賠償原告24267.28元(占80%),由錢某賠償原告6066.82元(占20%)。
判決后,錢某后悔不已,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并稱沒有想到將摩托車寄放他人家中卻引來橫禍導致破財,今后將妥善保管摩托車,盡到謹慎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