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80后小夫妻起訴離婚后,本準備“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卻因子女教育理念不同再次糾纏起來。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子女探視權強制執行案件。

 

2012年,昆山法院依法判決小羅和小陶離婚,五歲的兒子樂樂歸妻子小陶撫養,小羅有權每月探視樂樂兩次。然而,小羅僅享受了一次和兒子玩耍的樂趣后,小陶就把樂樂“藏”了起來,再也不讓小羅看樂樂。

 

原來,小羅第一次接樂樂回家住,高興得忘乎所以,不但買了一大堆零食,還讓兒子玩ipad直到午夜。第二天,樂樂流著鼻涕向媽媽“打小報告”,看著回味不已的兒子,小陶勃然大怒。她一直想將兒子培養成朗朗一樣的天才,決不允許兒子晚睡、玩電子產品,更何況兒子還感冒了。小陶當即去電質問小羅會不會看兒子。小羅不以為然,說“我自己的兒子我知道怎么教”。兩人因此不歡而散。從此,小陶再也不讓小羅探視樂樂,每次都用小羅教育理念有問題作“擋箭牌”。郁悶的小羅只好拿著離婚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承辦法官將小羅和小陶約至法院,詳細了解情況后,發現二人對小羅的探視權并無異議,只是探視的方式方法存在分歧,遂對癥下藥作二人的思想工作,終于促成具體探視方案。事后,小羅感激地給法官打來電話,說自己終于如愿以償地見到了兒子。

 

法官提醒:《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有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尊重判決文書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子女教育理念問題一般不應成為阻礙探視權實現的理由,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應該更多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希望離婚的父母都以子女為重,避免意氣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