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就在眼前,何時能夠請假踏上返鄉的路程,是很多外地打工人員的共同期盼。今日,蘇州中院通報了該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勞動者臨近春節提前請假返鄉引發的勞動爭議,法院認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對勞動者的請假申請進行明確答復有違誠信,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8.5萬元。

 

小戴是湖北人,20048月進入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該電子公司規定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單,未辦理請假、休假手續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論處。

 

201329日至215日為春節假期。因路途遙遠,小戴于在去年130日就通過公司內部網絡填寫請假單,請求201328日、16日、17日請假三天。對此,該電子公司多次與小戴進行談話,提出因設備檢修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小戴表示,因離家較遠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節家里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節留守。

 

20132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兩天后,公司通過內部網絡退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小戴對此并不知情。2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時,公司卻以小戴連續三天曠工為由作出了開除小戴的決定。

 

小戴對此不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并支付其經濟賠償金。經過審查,勞動爭議仲裁委裁定駁回了小戴的仲裁請求。20135月,小戴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戴的請假申請未經公司批準,且公司亦多次與小戴談話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故可以認定公司已口頭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小戴明知請假未獲批準連續曠工三天,公司據此解除與小戴的勞動合同合法,故駁回了小戴的訴請。

 

小戴仍然不服一審判決,于去年7月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明確答復。雖然電子公司與小戴協商春節留守事宜,但該情節并不能證明電子公司明確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且小戴對公司春節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小戴是湖北人,其請假日期為春節前一天和春節后兩天,該期間系我國春運期間,小戴的請假申請涉及其春節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應在合理期限內盡早進行答復。本案中,公司在春節假期開始之后才駁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對小戴作出了開除的決定,沒有給小戴申辯的機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據此,蘇州中院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的履行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勞動者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根據其情形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明確答復。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外出打工的人們往往會在這段時間返鄉相聚,返鄉的人們需要提起預定車票才能保證春節前到家,春運問題也由此而生。今年的情況更為突出,今年的春節法定假日是從大年初一開始,所以很多外地員工都會在春節假期前向用人單位請假。對于這些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盡早進行答復,便于員工作出行程安排;當然對于員工而言,亦應按照誠信原則及早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便于公司進行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