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熱的冷思考
作者:徐健 發布時間:2012-06-19 瀏覽次數:650
在倡導社會和諧的大背景下,調解已然成了法院審理案件最重要的方式。從最高院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出,2011年,全國各級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29%,而基層法院調撤率在80%以上的比比皆是,更有甚者,一些法院還提出了民事案件“零判決”的目標。不可否認,長期以來,調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隨著愈演愈烈的“調解熱”,傳統的訴訟理念、人們的價值觀念及法治社會目標的建立,也正遭遇著前所未有的沖擊,過度調解凸顯的弊端不免令人堪憂。眾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法院為了避免一個爭議案件的判決引來非議,二審選擇了和解撤訴方式結案,但從公眾的反應看,調解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卻并不理想,如果二審在掌握新證據,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選擇判決而不是調解,將事實真相公布于眾,通過裁判在社會形成一種處理類似案件的規則,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那么,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之聲也許就會停止。
過度調解影響了審判效率
西方有句法諺: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話說明了正義的第二個含義就是效率。如果一宗案件到了法院久拖不決,就是違背了司法的價值目標。理想狀態下的調解的確是一種高效率化解糾紛的重要手段,然而囿于當下功利主義色彩嚴重的審判業績考核,有些法官為了追求高調解率,抱著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心態。從訴前調解開始,有的很簡單的案件可能要等上幾個月才能結案,訴訟的過分遲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很容易使當事人心存抱怨,導致矛盾糾紛進一步升級。還有一些法院為了提高撤訴率,不惜動員當事人先立案,后撤訴,再審理。如此,不但訴訟效率難以提升,而且有損于司法的嚴肅性。從另一角度來看,有的案件要調解成功也并非易事,需要借助政府或是民調組織等社會上的其它力量,大量的案外協調工作,必將牽扯許多人力、物力、精力。這樣的調解,與裁判相比,往往顯得并不經濟、高效。
過度調解違背了“自愿、合法”原則
“自愿、合法”原則是法院調解制度的一項根本原則。但是,高調撤率的背后并不能說明絕大部分當事人是“自愿”接受調解的。調撤率高,就意味著工作做得好,這是如今法院的工作、用人導向。受此激勵,有些法官使勁渾身解數,從送達到庭前、庭中、庭后無不給當事人灌輸調解理念,有的干脆不同意調解就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這些軟硬兼施的做法在各地法院已是司空見慣。由于法官在訴訟中兼具調解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身份,不少當事人會合乎情理地擔心如果一味拒絕調解,會對其作出不利的判決結果。因此,在這種隱形的強制力作用下,自愿、合法原則難免就變了調。有幾點可以說明這一問題:一是審判實踐中調解案件申請執行比例越來越高,調解容易執行難,這從側面反映了許多調解違背了自愿原則,因為,基于雙方自愿的調解協議,大多是會自覺履行的;二是調解不當引發的投訴或涉法信訪問題的大幅增長,其主體既有原告也有被告,這足以說明調解未讓當事人雙方信服。
過度調解破壞了法律規則
古語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這句話強調了規則和秩序的重要性。法律規則正是為人們正確行使權利義務而設定的最高行為準則,在人們的交往或是交易過程中,它能起到引導人們行為,保障交易安全和穩定的作用。如果交往主體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發生糾紛,裁判可以根據證據規則和查明事實真相來判定該行為的合法性或違法性與否,即使一方當事人不服,但通過法官的辨法析理,公民的法治意識、是非觀念就會漸漸地內化于心。而一味強調調解,必然使人們淡化了行為的規則意識,模糊了是非觀念,導致法律規則形同虛設,其后果不言而喻。諸如原告訴被告歸還欠款20萬,證據確實充分,但經法官調解,原告同意被告只還10萬,雙方再無糾葛。如此,使權利人妥協讓步,讓失信者占便宜,豈不形成了一種錯誤的導向!如果法律規則失去其應有的引導功能,那么在當今社會誠信普遍缺失的情況下,整個社會的秩序就會變得混亂不堪,公民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應有保護。
過度調解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當前,法院的權威與司法公信力嚴重不足,老百姓“信訪不信法”,法律信仰缺失,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我們決不能忽視了過度調解帶來的隱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根本職能就是審判,通過審判去評判是非爭議,在社會形成公眾普遍認同和遵守的價值觀念與交易規則,讓人們對法律有最基本的敬畏和信仰,使其真正信賴、服從于規則之治。正如彭宇案,因為有爭議,法院不敢去判,這不僅沒有給法院帶來公信力,反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大降低,甚至影響了社會的道德價值導向 ,嚴重沖擊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同時,審判還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做到切實維護百姓權益,才能讓公眾重塑對司法的信仰,才能實實在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各種違背當事人意愿調解、無限期調解、“背對背”調解等做法的存在,不僅違反了實體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公開原則,而且常以犧牲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甚至給司法腐敗提供了空間。如此,司法公信力普遍下降也就不足為怪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完善,需要司法實踐的推動,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否則再完備的法律也會變得毫無意義。正如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所言“只有司法過程和司法裁判才是我們最好的‘老師’。沒有或弱化了這一功能,也就談不上真正的、充分的法治,以及法治的實現。”極力運用調解手段平息矛盾糾紛,不是治理社會之根本之策。依法治國,走法治化道路才是切實之舉。理性對待調解,使司法回歸到裁判的主要功能上來,法治社會的目標才能漸次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