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洗澡突發疾病死亡 浴室已盡安全警示不擔責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1-15 瀏覽次數:581
在公共浴室、娛樂場所等地方經常可以看到“高血壓、心臟病人禁止入內”之類的警示標志,但是通常都被人忽略,卻不知有可能隱藏風險,由此而引發的意外事故,該由誰來擔責?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浴室洗澡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
2012年12月某日,張某夫婦抱著兒子到家附近的浴室洗澡。這間只有一層平房的浴室由燒開水灶改造而來,雖然不是正規的經營場所,環境簡陋,但是由于價格低廉,深受附近居民的歡迎,張某和妻子李某也是這里的常客。這天,熟識的老板娘給他們安排了一間雙人淋浴間。李某幫鬧騰的兒子洗完,已經花去將近一個小時,怕時間久了小孩會不舒服,便讓張某先帶兒子回家,自己才開始洗澡。
半個小時后,隔壁淋浴間的吳女士突然聽到一陣撞擊聲,隨后是疑似打呼嚕的聲音。“可能是有人暈倒了!”吳女士趕緊穿上衣服叫來浴室老板許某。眾人敲門沒得到反應后,許某用力撞開了淋浴間的門,只見李某濕漉漉地躺在地上,已經失去了意識。此時張某和附近診所的醫生也聞訊趕來,雖然確認沒有外傷,但嘗試掐人中、扎針等方法都無法叫醒李某,在120急救車趕來后送往醫院急救。經過一夜搶救,李某最終沒能醒過來,于第二天凌晨去世。該醫院診斷為:丘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原因為腦干功能衰竭。悲痛欲絕的張某無法接受妻子突然去世的事實,把責任歸結在浴室上,要求許某賠償。
公安機關在調查此案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李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發現李某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疾病,非常容易因血壓驟升、劇烈運動等外力作用誘發腦血管破裂。而檢查未發現李某身上有致命性損傷,基本排除因外傷直接致死的可能性,因此認定為洗澡時突發病變的腦血管破裂導致死亡。在這份鑒定結論前,許某愿意賠付3萬元,但張某無法認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浴室、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李某的死亡原因經鑒定為患先天性腦血管動—靜脈血管結構不良,因突發病變腦血管破裂、出血導致死亡。該鑒定結論無法證明李某的死亡與在該浴室洗澡存在因果關系。此案中,許某經營的浴室在事發前已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顧客須知》等提示牌,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許某在發現李某暈倒后,也已及時采取了普通管理人標準范圍內的救治措施,因此,許某并沒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行為。據此,法院判決對原告要求許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