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外遇要離婚 一男子經調解補償妻子70萬
作者:鄭菊 發布時間:2014-01-15 瀏覽次數:529
近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調解一起離婚案件,從事養殖行業的商人王剛(化名)經調解,賠償妻子劉倩(化名)70萬元。三年前王剛因一次旅游,與一個漂亮的導游一見鐘情,從此以后就鐵定了心要離婚,經法院調解兩人離婚,并給予了妻子較為公正的補償。
艱苦創業 夫妻和睦
商人王剛70后,徐州市賈汪區某鎮農民。2004年,王剛二十多歲,聰明,肯干,腦子活。一次偶然,他認識了比她小兩歲的劉倩,兩人很快談婚論嫁,登記結婚。王剛結婚后,和劉倩商議從親戚朋友處借錢,辦了一個金魚養殖漁場。兩人艱苦創業,夫妻和美,吃住都在漁場,剛開始由于沒有經驗,漁場的魚死了很多,兩個人痛定思痛總結經驗繼續養,終于開始見了起色。期間,劉倩還陸續給王剛生了兩個聰明可愛的女兒。現在,王剛的生意越做越好,還開了一家直銷店,雇傭了二十多個工人,在當地也起到了致富帶頭作用,儼然一個成功的企業家。
外出旅游 感情出軌
近年來,劉倩由于忙于照顧孩子、家庭,逐漸淡出了兩人事業的管理、經營。人到中年,家庭生活難免平淡、乏味。2011年,王剛獨自外出旅游,在一個浪漫美麗的江南小鎮,認識了溫柔漂亮、時尚大膽的蘇南導游岳月(化名),兩人一見鐘情,并開始了私下交往。之后,王剛的感情出現變化,經常找機會到外地與岳月約會。2012年,岳月與丈夫離婚,催王剛趕緊為她離婚。劉倩得知王剛“在外面有女人”,憤怒到歇斯底里,她有幾次到漁場吵鬧,并到外地去尋找王剛,見到王剛就大吵大鬧,卻換來王剛的非打即罵。2012年,王剛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不予準許,2013年底,王剛第二次到徐州市賈汪區法院起訴與妻子離婚。
調解離婚 唏噓分手
王剛起訴稱,與劉倩婚前缺乏感情,便草率結婚,婚后感情一直未能建立,劉倩對自己經常無端猜疑,大吵大鬧影響不好,現夫妻已經分居兩年,互不履行家庭義務。劉倩辯稱,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調解時,雙方向法官坦陳離婚原委,王剛承認自己在外面有婚外情。還講到因為急于想和劉倩離婚,他一度非常煩惱,甚至曾經有一次和劉倩吵打后,因為痛苦惱怒,導致自殺住院,差點放棄生命,這次他下定決心,“不離婚不能活下去”。劉倩也講了自己的痛苦,王剛變心后動不動對她又打又罵,兩個人現在已經發展到見面就吵,前段時間還被王剛一耳光打昏,為此還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裁定,為這段婚姻她經常生活在痛苦和恐懼中,以淚洗面。可是結婚十年多了,被背叛的她雖然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累積很多,而她由于不掌握經營、經濟,卻只能眼睜睜看著王剛全部拿走,對被背叛的自己實在是太不公平,因此劉倩提出要求經濟賠償。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終于心平氣和,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王剛分兩次給付劉倩七十萬元,首次三十萬元自調解之日給付,第二次一年后某具體日期前給付劉倩剩余的四十萬元,第三人王剛的父母主動加入,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車輛、漁場均由王剛所有,夫妻共同貸款40余萬元由王剛償還,兩個孩子由男方撫養。
審理此案的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家事庭法官王道強認為,不囿于針對于本案,在工作中能夠見到一些夫妻因第三者離婚,在此奉勸夫妻應該珍惜彼此共同扶持、共同打拼的珍貴感情,善待家庭、善待另一半,要有做人的責任感,就法官接觸離婚案件看來,離異后再重組家庭往往問題更多,離婚率反而更高,未必能帶給人幸福,給子女和親人帶來心理上的不適感或傷害卻是一定的。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在撫育孩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理應得到較多經濟補償;一方出軌或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上述案件就是根據上述審理思路作出的調解協議,較為公平,將離婚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