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男醉駕還抗法 觸刑法被判六個月
作者:陳懷余 發布時間:2012-06-19 瀏覽次數:491
已是花甲之年的李某因醉酒后駕車并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日前,被阜寧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1年10月9日16時左右,阜寧縣公安局溝墩派出所民警王某在該縣溝墩鎮紅旗大道西側路口依法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發現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變型拖拉機,便要求李某停止駕車,李某拒不配合并欲駕車離開,民警王某便上前阻攔,此時的李某很是猖狂,不但不停車接受檢查,還拳擊民警王某面部并強行將車開走,并將王某拖行三四十米。被甩后的民警王某立即駕駛警車攔截,并通知該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張某等人前來支援。當李某駕車行駛至阜寧縣溝墩鎮新崗村水泥路時,因有車輛阻擋被迫停車后,李某還沒有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仍然辱罵民警王某等人,并用泥塊投砸警車。當場李某被抽血鑒定,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38.71毫克。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