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網店賣“進口減肥藥” 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判刑
作者:曹瑞秋、俞曉芳 發布時間:2014-01-14 瀏覽次數:1158
2014年1月2日,常熟法院宣判了一起銷售假藥罪,張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向他人銷售假冒減肥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3年2至8月間,張某在常熟市某鎮租住地內,通過開設淘寶網店,以網上銷售、當面交易等方式向王某等人銷售無中文標識的泰國“YANHEE”減肥藥品共計136份,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5770元。被害人服用后,均感身體不適,出現皮疹、心跳加速,口干等不良反應。經檢測,該藥品含禁止使用的成分,且該藥為未經批準進口產品,可以認定為假藥。2013年8月20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張某租住處將其抓獲,并當場查獲涉案假藥13袋。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將暫扣的涉案假藥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經營者銷售藥品需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貨與發貨,凡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均按“假藥”論處。《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修改后,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要件刪除,降低了入罪門檻。目前只要生產和銷售假藥,不論是否達到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