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脫落砸壞車 廣告主有責應賠償
作者:王中秋 周鈺 發布時間:2014-01-14 瀏覽次數:530
2013年3月,徐某應邀參加朋友聚會,將私家車停放在建湖縣城某歌舞廳樓下。當晚7時左右,因風力較大,致使懸掛在歌舞廳外墻上年久失修的廣告牌脫落,將徐某的車輛砸壞。徐某隨即報警,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警查勘,證實了徐某車輛被砸壞的事實。當晚,徐某自行將受損車輛開至本縣某修理廠修理,支付修理費及配件費合計5406元。次日,徐某根據廣告牌上的內容找到廣告牌主宏圖廣告公司,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宏圖公司拒絕賠付,辯稱廣告牌脫落因當日風力較大所致,該起事故系自然原因引發,不應由廣告牌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砸壞徐某車輛的廣告牌系廣告主懸掛,廣告主應對廣告盡維護、保養責任,由于廣告主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廣告牌脫落不存在過錯,故應對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法律釋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廣告主宏圖公司一次性賠償了徐某的全部經濟損失5406元。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上擱置、懸掛廣告牌等物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法律要求物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責任對其懸掛物、擱置物的安全負責,以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如果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盡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涉案廣告牌系廣告主設計、制作、懸掛,廣告主對廣告牌沒有定期管理維護,致使廣告牌年久失修;事故發生后,廣告主也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警示設計、制作、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引以為鑒,加強對戶外廣告牌的管理,定期派人檢查,適時加固,謹防類似事件發生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