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夫妻貸款買房后卻拒絕按月還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開發商歸還銀行貸款后將這對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

 

幾年前,小鄭和女友懷揣夢想來昆山打工,一直租房居住的他們期盼有個自己的家,2010年經他們經多方考察最終選中一套103萬的期房,簽訂合同并交付30余萬元首付,其余款項由銀行貸款,開發商為連帶擔保人。自2012年初小鄭夫婦因經濟困難開始拒絕按月付款,銀行多次催討無果,后由開發商代償。開發商以合同約定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小鄭夫婦賠償其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與小鄭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真實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如買受人不按期償還按揭貸款,且致使提供按揭的銀行追究出賣人擔保責任,視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小鄭夫婦30余萬元首付應予退還,律師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小鄭夫婦應返還開發商代償貸款的利息損失、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共計6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扣除各項費用,開發商共計退還被告24萬元。

 

法官提醒:

 

如今,許多年輕人選擇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住房,但由于購房者各種主客觀因素制約,使得此種購房方式仍存在一定風險。一是因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期限較長,貸款人可能會因失業、健康等原因導致收入支出失衡,影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是借款人還款意愿也影響貸款償還的重要因素,由于目前社會誠信水平較低,某些購房行為有可能演變為賴債行為。三是一些購房者不顧實際承受能力盲目決策購房,忽視了長期還款的壓力,如果購房者經濟狀況惡化,收入預期下降銀行按揭貸款就會形成風險。

 

因此,購房者在購買住房時一定要嚴謹評估自己的經濟收支水平,根據現實的經濟實際選擇購房方式和購房價位。開發商在銷售樓房時也要對購房者的情況做深入了解。銀行貸款審查人員更要加強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從而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