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結婚酒席未領證,結婚三個月沒有夫妻生活,80后“小夫妻”開始鬧分手。原因是男方對女方很冷淡,又因性格不合,女方一氣之下搬回了娘家。為此,男方將女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彩禮7.8萬元以及結婚時的黃金首飾。近日,崇安法院調解了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20112月,29歲的楊晨(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31歲的陳浩(化名),兩人都是無錫人。楊晨是個文靜的女孩子,很得陳浩父母的喜歡。同年11月,楊晨與陳浩便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舉辦了婚禮,但因戶口遷移問題沒有領結婚證。

 

結婚當晚,楊晨出于女孩子的羞澀,拒絕了陳浩要過夫妻生活,這讓陳浩覺得很沒面子。之后,由于兩人的作息時間不同步,陳浩對這個新婚的新娘越看越沒有興趣,甚至覺得兩人根本沒有共同話題。眼見一個月過去,陳浩對自己這么冷淡,楊晨一氣之下便搬回了娘家。起初,陳浩在父母的勸說下特意去楊晨家登門道歉,但賭氣的楊晨卻仍覺得陳浩的誠意不夠。吃了幾次閉門羹后,陳浩也不愿再去“丈母娘”家受氣了。

 

兩個月過去,陳浩的父母見楊晨和陳浩沒有一點妥協的意思,這段“婚姻”已經無法再挽回,想到兩人還沒有過夫妻生活,楊晨沒有任何損失,陳浩的父母便提出要陳浩去要回彩禮以及當時結婚時給楊晨的黃金首飾。但此提議卻遭到了楊晨父母的強烈反對,楊晨父母稱酒席擺了之后大家都知道其女兒結了婚,誰還能相信兩人沒有夫妻生活?讓楊晨以后還怎么做人?雙方協商無果,為此,陳浩將楊晨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其歸還7.8萬的彩禮以及首飾。

 

“這彩禮錢我非但不會還,我還要對方賠償我精神損失費。”面對陳浩這么絕情的做法,楊晨十分惱怒,在法庭上一再訴說陳浩的不是。承辦法官告訴楊晨,雖然兩人辦了結婚酒席,但并沒有領取結婚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楊晨同意歸還3萬元,家里結婚時買的電器歸男方所有,首飾也全部歸還。(文中均為化名)